长城润滑油智斗“武汉中化”侵权
中国石化新闻网讯 2018年3.15来临之际,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终800号),武汉中化长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化)侵权案历时三年尘埃落定,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做出终审判决:武汉中化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长城”二字,停止使用与“长城润滑油”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6万元,同时在行业媒体刊登判决内容,消除影响。
2013-2014年间,中国润滑油市场上大量出现武汉中化生产的外包装与长城润滑油同类产品包装近似的大桶、中桶产品,最为突出的为仿冒“上下绛红中间白”包装装潢设计的“卓力抗磨液压油”的产品以及各类中桶包装产品,同时在其包装上的企业名称中还含有“长城”二字,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将其误认为长城产品。随着此类产品在全国范围的蔓延,各地经销商纷纷反映市场受到严重侵扰,销量也相应受到影响。针对这一恶劣态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决定对“武汉中化”侵权事宜专门立项进行处理。
武汉中化全称“武汉中化长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武汉地方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在2014年初已经将仿冒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这些都对诉讼构成较大难度。针对于此,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展开专门研究,决定抽丝剥茧,一步步实现目标。
考虑到专利本身的属性在于创新,武汉中化虽然有外观专利,但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有在先使用的证明,就会使其专利丧失成立的基础。为避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因主观判断差异导致中止诉讼程序、延迟判决的结果,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决定采用先使对方专利权无效,再提起民事诉讼的策略。2015年至2016年间,公司打假人员先后对武汉中化的170KG、16KG包装外观设计提起了无效申请。经过两年的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先后对以上两个专利做出全部无效的宣告决定,为进一步诉讼维权扫清障碍。
基于武汉中化的相关专利被专利局宣告无效,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立即在全国重点地区广东广州、佛山、江苏溧阳、浙江温州等地对当地销售武汉中化长城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取证,并于2017年初针对其侵权行为向温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7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胜诉,要求武汉中化更改企业名称及包装装潢,在行业媒体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15万元人民币。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于温州中院对案件本身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仅仅判赔十五万元达不到期望的惩戒作用,也无法有效震慑类似的不良企图,于是就赔偿问题提起上诉。2018年1月19日,浙江高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月27日,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改判武汉中化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商标注册系统与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属并行管理,对此,当前一些刻意想搭便车、傍名牌的企业专门研究如何钻法律以及监管的空子,也不乏侵权得逞的情况,给合法经营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在通过诉讼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权益上积极探索,并形成了胜例,对于打击同类型侵权行为具有积极重大的示范意义。浙江高院法院的法院判决在司法系统中有较好的标杆作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法院的判决也通常会作为自己裁判的依据,由此也为合法经营企业的市场维权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氛围,为各地流通领域的市场清理工作进一步开启绿灯,打入了强心剂。(胡帆)